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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旭东、刘羽、曹勇鸥、田茂材、谭秀林、胡兴伟、李健、陈鸿吉没收、罚金、追缴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刘羽,曹勇鸥,田茂材,谭秀林,胡兴伟,李健,陈鸿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257号被执行人:王旭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羽,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曹勇鸥,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田茂材,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谭秀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胡兴伟,男,羌族,生于1975年3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鸿吉,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9日,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与移送执行函,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王旭东、刘羽、曹勇鸥、田茂材、谭秀林、胡兴伟、李健、陈鸿吉没收、罚金、追缴财产一案。对已扣押在案的23套房产予以没收,并发还被害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林其华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宇虹北路31号1栋1楼41号、42号共计两套房地产。拍卖曹勇蛟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199号晶蓝湖1栋1楼16-1号房地产。拍卖梁平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199号晶蓝湖10栋1楼4-3号房地产。拍卖王程锐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199号晶蓝湖1栋1楼16-3号房地产。拍卖赵碧容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南桥路9号A栋1楼3号房地产。拍卖尹大虎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飞龙路54号1幢1楼3号、1幢2楼3号、1幢3楼3号共计三套房地产。拍卖何英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飞龙路54号1幢1楼2号、1幢2楼2号、1幢3楼2号共计三套房地产。拍卖马秀芳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94号B栋2楼9号房地产。拍卖郑莉娴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94号B栋2楼10号房地产。拍卖黄欢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94号B栋2楼12号房地产。拍卖贾晓梅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94号B栋2楼2号房地产。拍卖黄秀红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94号B栋2楼3号房地产。拍卖罗明绪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94号B栋2楼8号房地产。拍卖李静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94号B栋2楼5号房地产。拍卖赵飞所有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寺前街90号1栋5单元6楼3号房地产。拍卖王旭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66号7栋1单元2203房地产。拍卖邓永洪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94号B栋2楼4号房地产。拍卖代光映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北段94号B栋2楼15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汪 炜审 判 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