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12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学花与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1269号之三王学花:你与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079980元(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霍邱县阳光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王子学欠霍邱县正浩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079980元中的3018000元,王怀明对3079980元中的670000元,被告罗会国对3079980元中的770000元,被告王学花对3079980元中的868000元,被告吴修俊、林志保对3079980元中的710000元混凝土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0720元,执行费359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