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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美兰、邓美艳等与陈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美兰,邓美艳,王海,王蛟,林遵玉,陈荣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监4号原审原告人:邓美兰,女,194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害人王某之母。原审原告人:邓美艳,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害人王某之妻。原审原告人:王海,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害人王某之子。原审原告人:王蛟,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害人王某之子。原审原告人:林遵玉,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审被告人:陈荣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在外打工,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审原告人邓美兰、邓美艳、王海、王蛟、林遵玉与原审被告人陈荣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湘1103刑初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附带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附带民事判决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李颖萍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