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开龙、陈四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龙,陈四平,陈开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开龙,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普定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执行期限为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9月7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四平,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人陈开江,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普定县。上列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陈开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陈开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开龙伙同陈四平、陈开江、陈偌(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乘坐陈开龙驾驶的一辆摩托车从普定县到六枝特区,后在六枝特区平寨镇瓦窑小区9栋楼梯间,由陈开江、陈偌负责放风,陈开龙、陈四平采用搭线的方式盗走一辆价值三千四百元(人民币,下同)的蓝色木兰牌二轮摩托车。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开龙伙同陈四平、陈开江、陈偌在六枝特区平寨镇瓦窑小区18栋楼梯间,由陈开江、陈偌负责放风,陈四平、陈开龙盗走一辆价值二千六百元的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后陈四平与陈开龙以二百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陈某1。案发后卖车所得的二百元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3、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陈四平、陈开龙在六枝特区平寨镇瓦窑小区16栋楼梯间盗走一辆价值六千三百元的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后该车被陈四平和陈开龙卖给陈某3。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4、2017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云欣苑小区7栋楼梯间盗走一辆价值三千一百元的蓝绿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后陈四平将车卖给龚某。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5、2017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云欣苑小区22栋楼外盗走一辆价值四千二百元的红色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盗窃成功后,二人又骑着盗窃来的摩托车到六枝特区平寨镇瓦窑小区13栋楼梯间盗走一辆价值四千六百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后陈四平将红色宝雕牌摩托车卖给林某2,将红色本田摩托车卖给一陌生男子。案发后,红色宝雕牌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6、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云新苑小区14栋三单元楼梯间盗走一辆价值八百元的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综上,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参与盗窃7次(其中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实为2次盗窃),得财物价值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陈开江参与盗窃2次,得财物价值六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陈开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白色正好牌卖摩托车一辆、夹钳一把、人民币200元,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购车发票、发还清单、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刑初字第6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六枝特区公安局及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情况说明,证人李树芬、林某1、陈某1、陈某2、陈某3、龚某、林某2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李某、王某1、杨某、王某2、胡某、黎某的陈述,同案人陈偌的供述,被告人陈四平、陈开龙、陈开江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辨认笔录、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陈开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陈开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第2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开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第4起、第5起、第6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陈开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开龙、陈四平流窜、多次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开江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开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0月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月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开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月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四、作案工具白色正好牌摩托车一辆、黄色夹钳一把,予以没收。五、涉案赃款200元,予以没收。六、涉案被盗的红色本田摩托车、红色豪爵摩托车继续追缴,分别发还被害人胡建、黎廷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景刚人民陪审员 XX光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