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仕均、徐岗、刘远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均,徐岗,刘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89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仕均,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2017年6月7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岗,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12年4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6月7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韦海军,北京安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远,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7年6月7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文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仕均、徐岗、刘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仕均及其辩护人谢安、被告人徐岗及其辩护人韦海军、被告人刘远及其辩护人黄文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李仕均、徐岗、刘远经商议后决定,在本市武侯区晋吉北路XX号XX楼一茶楼内以“打旋”方式供客人赌博,每一场赌博抽头渔利6600元。被告人李仕均负责提供场地及日常开销,被告人徐岗、刘远负责招揽客源,茶楼工作人员高某某在每场赌博期间抽头,所获钱款上交给被告人李仕均,在扣除日常开销后由三被告人均分。2017年6月5日23时,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该茶楼内挡获参与赌博人员数十人、赌场工作人员数名以及三名被告人,从高某某处扣押当日抽头渔利13200元,从赌客处扣押赌资9200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案件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仕均、徐岗、刘远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为赌博活动服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处罚,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仕均、徐岗、刘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李仕均的辩护人提出其为初犯、偶犯,开设赌场的规模小、不具有持续性,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岗、刘远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者不以开设赌场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岗、刘远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仕均、徐岗、刘远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仕均、徐岗、刘远为赌博行为提供场所和服务,并抽取渔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岗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三被告人当庭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岗、刘远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7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被告人李仕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7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被告人刘远犯开设赌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7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9200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李仕均、徐岗、刘远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3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 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大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