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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全诉被告王潮贵、李英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全,王潮贵,李英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1509号原告:张秀全,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无业,现住勃利县城西街十三委**组。被告:王潮贵,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无业,现住勃利县新起街。被告:李英霞,女,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街道十委*组。原告张秀全诉被告王潮贵、李英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张秀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富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