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洪佩佩与安徽无为县安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佩佩,安徽无为县安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4140号原告:洪佩佩,女,汉族,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安徽无为县安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无为县金塔路民兵训练营基地。洪佩佩与安徽无为县安顺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洪佩佩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佩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佩佩负担。审判员 汤维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