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刘行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刘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段莹,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行来,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刘行来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990.57元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截止2016年11月27日的利息2370.70元、滞纳金810.63元、消费手续费200元、管理类费用50元,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等,以透支本金13990.57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00元、执行费17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行来银行存款17991.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刘行来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