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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王金泉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841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王金泉,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台湾省台北市。现住址: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金泉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