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艳杰与河南瀚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京航商业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杰,河南瀚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京航商业管理河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712号原告:张艳杰,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瀚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综保区。法定代表人:高伟杰。被告:京航商业管理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国际机场T1航站楼。法定代表人:王培昌。原告张艳杰与被告河南瀚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京航商业管理河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艳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664元,减半收取6332元,由原告张艳杰负担。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陈梦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