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78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丽,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