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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78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丽,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