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张新民、毛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张新民,毛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负责人叶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新民,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毛慧敏,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新民、毛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被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