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文军申请执行韩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韩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军,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韩明健,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文军申请执行韩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文军已与被执行人韩明健自行协商、暂不需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4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