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岗业与罗雄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岗业,罗雄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罗岗业,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罗雄业,男,生于1969年1月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雄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罗岗业于2017年9月19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雄业拒不签收执行通知,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主持和解亦不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雄业在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储蓄存款,本院通过强制划拨的方式将全部案款55117.20元及执行费用727.00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罗岗业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选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