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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艳婷、魏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婷,魏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10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艳婷,女,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庆勇,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魏庆勇因与王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艳婷偿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4000元,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6年7月13日,并按月息2%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2016年12月2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225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王艳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王艳婷因清偿债务用其朋友房占静的奥迪汽车作抵押,从刘海龙处借款20万元。2015年10月27日牛某帮被告王艳婷从原告魏庆勇处借款20万元归还刘海龙。2015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见证人是牛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转让协议、银行明细、录音光盘、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魏庆勇虽没有将20万元借款直接交付被告王艳婷,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款系被告所借用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的期限和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艳婷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庆勇清偿借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王艳婷上诉称,1、王艳婷不认识魏庆勇。魏庆勇称2015年10月27日王艳婷向魏庆勇借款20万元,但魏庆勇与王艳婷之间没有借条等借款手续。2015年10月28日魏庆勇与王艳婷签订《关于房产买卖转让的协议》。该协议是魏庆勇起诉王艳婷借款20万元的证据,但该买卖协议与借款20万元没有联系。2、上诉人王艳婷与证人牛某没有签订任何借款等手续,因此证人牛某称其代替王艳婷向魏庆勇借款20万元后代替王艳婷向王艳婷的债权人刘海龙还款20万元没有理由或根据。并且,王艳婷不认识刘海龙,也没有从刘海龙处借款20万元。魏庆勇提供的证据说明刘海龙将款项转给别人,没有转给上诉人王艳婷。这说明上诉人没有向刘海龙借过款项。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魏庆勇对王艳婷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魏庆勇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2015年10月12日刘海龙通过建设银行分别向李志坤转款10万元、向邵书恒转款9万元。2015年10月27日牛某通过银行卡(卡号52×××13-0011)向刘海龙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01-1890-957)转存入20万元。2015年10月28日魏庆勇(购买方)与王艳婷(出卖方)签订王艳婷拥有的“西班牙小镇18号2单元901”房产转让协议:“魏庆勇一次性付给王艳婷房款20万元,王艳婷于收到全额房款之日起2个月内将房产所有权交与魏庆勇。见证人是牛某。”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魏庆勇向王艳婷主张出借的款项,但从查明的证据可以看出:魏庆勇与王艳婷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协议,魏庆勇也未向王艳婷支付20万借款。魏庆勇称20万借款是牛某代替王艳婷向其借款,但王艳婷对此予以否认,在魏庆勇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是王艳婷委托牛某向其借款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魏庆勇与王艳婷之间形成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魏庆勇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魏庆勇称已经向牛某支付了20万元款项,其应向牛某主张权利。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改判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魏庆勇对王艳婷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由魏庆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翠莲审 判 员  周超举代理审判员  张世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卜雪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