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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0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启东中合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南阳街18号。法定代表人:严瑞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F区2021室(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仪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中合公司)因与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摩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启东中合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启东中合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上诉人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克强审判员  刘丽园审判员  孙 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