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6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1420号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洪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子林,该公司职员。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董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1.50元,减半收取3935.75元,由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佟 丰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英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