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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智利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智利,李继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东花苑南巷3号302房。法定代表人:左桂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智利,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审被告:李继生,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雄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智利、原审被告李继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3民初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新丰雄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的被告新丰雄伟公司法人左桂萍现居住在广东省江门鹤山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胡智利、李继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两个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胡智利已选择向被告之一新丰雄伟公司住所地(新丰雄伟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东花苑南巷3号302房。)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并且一审法院已经立案,一审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丰雄伟公司对本案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新丰雄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梦审判员 谭继欢审判员 赖凯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