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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汪文选、黄开琪、蒋梅园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文选,黄开琪,蒋梅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文选,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开琪,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南路金山湾公寓**幢*****室,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梅园,女,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南路金山湾公寓**幢*****室,现住浙江省建德市。上诉人汪文选因与被上诉人黄开琪、蒋梅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2民初27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汪文选上诉称,本案借款协议在汪文选家里签订,相应款项交付也是在汪文选处,汪文选住处是案涉民间借贷合同真正的履行地,故本案应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婺城区。同时,汪文选家住金华市婺城区,常住地也在此。故本案应由汪文选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黄开琪、蒋梅园一审诉请主张的是判令汪文选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黄开琪、蒋梅园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黄开琪、蒋梅园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汪文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一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