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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林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圆圆与颜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圆圆,颜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林法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夏圆圆,女,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码:230128198310014469,1983年10月1日出生,现住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一委二组。被执行人颜延义,身份证号码:232128198204180414,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河县乌鸦泡镇二街。本院在执行夏圆圆申请执行颜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5)兴林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见面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父母同意用每月工资替被执行人偿还欠款,现已偿还1.5万元,故合议庭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继续由其父母代为偿还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的(2015)兴林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邓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