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祥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祥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5322号原告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三巷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86042。法定代表人刘庆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光轩,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祥召,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祥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庆英及委托代理人古光轩、徐磊,被告孙祥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祥召给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计1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0.7元/月×86.23平方米×14月=845.00元及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答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院认为,2014年9月25日,原告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祥召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按合同约定为梁平区商投世纪中心提供了必要的保洁、保安等相关的物业服务。被告孙祥召在梁平区商投世纪中心××号有住房一套,住宅,建筑面积86.23平方米,系该小区的业主。被告孙祥召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就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虽拖欠物业管理费,但原告的服务也未尽善尽美,被告并非故意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孙祥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45.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孙祥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春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筱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