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段某聚众斗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8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因本案第二宗事实于2010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指派辩护人余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聚众斗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招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余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段某受同案人孟某(另案处理)的雇佣,从事私人救护车的非法营运活动,期间为争夺地盘、独霸市场,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周边地区,聚众斗殴,驱赶其他从事同类非法营运活动的杨某3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0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在广州市中山二路电信广场附近,因争夺地盘与“河南帮”的杨某1、马某、杨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其中被告人段某持砖头参与斗殴。2、2010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在广州市中山二路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六号楼派发私人救护车业务宣传卡片时,因争夺地盘与“河南帮”杨某3、马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被告人段某于2017年5月9日在湖南省华容县操军镇白莲村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段某聚众斗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为非作恶,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段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只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段某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客观上段某没有加入该组织,其只是临时帮忙的性质参与本案二宗聚众斗殴,故被告人段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段某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同案人孟某(另案处理)为首纠合被告人段某等人,先后在没有医疗执业资格和运营资格的情况下,雇佣大量社会闲杂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派发大量名片,利用非法改装成救护车的车辆,聘请司机、护工等人,将病人转运至广东省内外等地,从事非法营运工作,从中获利,且在此非法的救护车营运的过程中,组成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纠合一批社会闲杂人员,先后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采用恐吓、殴打、寻衅滋事、收保护费等多种手段,驱赶其他从事同类非法运营工作的杨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双方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经营秩序,具体分述如下:一、2010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电信广场附近派发私人救护车业务宣传卡片时,因争夺经营地盘与同样经营私人救护车业务“河南帮”的杨某1、马某、杨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后被告人段某被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并因此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处罚款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2年5月31日下午五时许,我老婆打电话称被一湖南籍黑衣胖子(即段某)拉倒在地,于是我就赶过去,我侄子杨某2和马某也跟着我,我们在中山二路电信广场公交车站旁见到了段某他们,我上前质问他们,最后我们双方打了起来。段志刚和段某一起拿着砖头石块追打我侄子他们。我们和“湖南胖子”他们都是在中山一院做救护车生意的,平时多有冲突。2.证人杨某2的证言:2010年5月31日17时许,我在中山一医院听我婶婶说,她在中山一院派卡片(上有我叔叔私人救护车的联系方法)时,被一个竞争对手,穿黑衣的湖南胖子(即段某)打了。当天下午18时许,我和叔叔杨某1和婶婶在中山二路电信广场公共汽车站见到了这个人,就上前理论,我和黑衣胖子的哥哥(即段某)发生了冲突,打了起来。黑衣胖子拿了一块砖头砸我,却砸中了马路上的一辆车,后来黑衣胖子追上我,用力将砖头向我砸过来,砸中了我的左手肘和左腰部。对方参与打架的有五六个人。他们都是在中山医经营私人救护车的。3.证人程某的证言:2010年5月31日17时许,我在中山二路中山医5号楼5楼发“救护车卡片”时,被一个黑衣湖南胖子(即段某)抢走了卡片,然后被他抓着右手摔了一下,我滑了一下,手擦有伤痕。我把情况给我老公(即杨某1)说了,我老公就让我先回家。我路过中山二路电信广场,发现我老公和段某等人打架。我上前劝架,后打架的人都跑向对面马路,我见到湖南胖子段某手拿着砖头向跑的人砸,砸到谁我没有看到。我们和段某他们在中山医发卡片的时候素有矛盾。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31日17时50分许,我和老乡段某等6人从中山一院行至电信广场时,突然有一男子抓住段某并打他的下巴,我上前劝阻,但对方非但不停手,还围上来几个人打他。段某的哥哥段某被一帮人围住殴打。段某见他哥哥被打,就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追打伤他哥哥的男子,他哥哥也捡起石头一起追赶。5.同案人段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我在广州市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帮老乡孟某派非法转运病人的联系卡片,做了大概3个月。每个月的工资是3千元。为争生意,我们与河南人发生争吵、斗殴。2010年5月31日下午,我和我哥、苏某、董某1、董某2、赛男等六人走到中山二路电信广场时,突然有一个人冲上来抓住我的胸口,打了我下巴一拳,肚子一拳,还用膝盖顶我的肚子。我二哥准备报警时被另外几个人围打,我抓住其中一个人想报警,可是被他挣脱了,他们向四处逃跑,我便捡起一块石头去追殴打我哥的人,我追着他横跨马路,后用石头砸到了他的手臂,最后我们抓住了其中一名男子,这时刚好有警车经过,我们就一起被带回派出所了。对方都是河南人,和我们一样也是在中山一院派卡片做救护车生意的,他们想把我们赶走,独霸中山一院的救护车生意,他们已经打过我们几次了。6.被告人段某的供述,2010年5月31日下午五时四十五分左右,我和我弟弟段某等5人行至中山二路电线广场靠公交车站时,突然冲出一帮人,其中一名男子上来抓住我弟弟段某胸口衣服,后用拳头打他,另外三四人就追打我并围住我打,我被打至流血后他们就跑过对面马路去追打我弟弟,我就在路边捡了一块砖头追过去,后民警到场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打我们的人是河南的,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在中山一院做救护车生意的,平时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彼此之间有争斗。7.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0年5月31日下午18时许,杨某1伙同杨某2等数人在最后中山二路电信广场外公交车站与段某等数人发生纠纷,继而打架。8.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段某的归案经过。9.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段某、段某、杨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段志强因2010年5月31日在中山二路电信广场与杨某1、杨某2等人打架被处以罚款50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二、2010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六号楼派发私人救护车业务宣传卡片时,因争夺经营地盘与同样经营私人救护车业务“河南帮”的杨某3、马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后被告人段某被当场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并于201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5月9日将被告人段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杨某3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2010年7月7日中午12时30分许,我和马某在中山一院6号楼门前看见两个月前捅伤马某的男子(后来知道是江某),我和马某上前抓住江某并报警,与江某同行的十名湖南籍男子见状就上来打我,其中段某拿出一把扳手,要我放了江某并且用扳手打了我右肩一下,其他七八人对我拳打脚踢,后来警察到了,制止了他们,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我们双方都是长期在中山医做救护车拉客生意,所以素有矛盾,经常发生纠纷。证人杨某3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段某为2010年7月7日在中山医6号楼门前参与打架的人。2.证人马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2010年7月7日,被告人段某等人与杨某3等人在中山一院6号楼门前发生斗殴的经过。3.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段某参与2010年7月7日聚众斗殴的经过。4.证人白某的证言:其参与2010年7月7日聚众斗殴的经过。5.证人江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段某参与2010年7月7日聚众斗殴的经过。6.证人杨某4的证言:2010年7月7日12时30分许,我在6号楼值班,看见经常来我院争拉病人的两帮人,一帮是湖南人,一帮是河南人,大约十几个男子,在6号楼门口通道打架,双方互有拉扯打斗,有人持棍、扳手等器械。这两帮人我们保安都很熟悉,他们是经常来医院派发私人救护车传单的人,时间很久了,扰乱了我院的秩序,我们阻止他们,他们就恐吓我们,并扬言要报复我们。今年以来他们为了争抢生意打架斗殴的事情发生很多次了,影响很坏。7.段某使用的扳手照片。8.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杨某3、李某、白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段某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10.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具的关于“黑救护车”经营人员(以本案中“湖南人”、“河南人”两帮人为主)结伙经营,为争夺地盘多次聚众斗殴,严重扰乱医院秩序的情况介绍。11.华容县公安局南华渡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段某的归案经过。12.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段某的归案经过。13.被告人段某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段某的身份情况。1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1559号、1974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二审裁定书证实,同案人孟某等人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段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刑的情况。15.同案人段某的供述:2010年7月7日中午,我在中山一医院六号楼三楼派名片(野鸡救护车的名片)时,接到我哥哥段某的电话,他对我说那帮河南人在中山一院6号楼楼下又来打我们的人,于是我就从楼上冲下去,见到河南帮带头的那个名叫杨某3的中年男子正和我的老乡江某两人互相扯在一起,他们双手互相抓住对方胸口的衣服,我就从身上拿出随身携带的铁扳手上去叫杨某3放手,并试图分开他们,但没扯开,后来民警到场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我拿那个扳手是用来防身的,没有用来打对方。打架时我们这一方共6个人。16.同案人孟某的供述,其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内派发大量名片,利用非法改装成救护车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工作,从中获利的情况。17.被告人段某的供述,2010年7月7日中午12时许,我与弟弟段某等六人在中山一医院发野鸡救护车卡片,12时50分许,我和其中一个老乡在6号楼大门前坐着聊天,一个河南人走过来抓住我老乡胸口的衣服,要拖他去派出所,于是我们争执起来,我弟弟和其他老乡过来劝阻,但这时冲过来七八个河南人打我们六个人,对方有人持铁棍,我弟弟拿出了扳手,但是不知道我弟弟有没有使用。我们和对方多有积怨,他们也是在中山医发野鸡车卡片的,我们双方都不准对方发,所以常有摩擦。辨认笔录证实,段某辨认出段某、李某、白某、杨某3、马某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段某所提他只是帮忙派卡片,其行为应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经查,同案人孟淑云先后纠合被告人段某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内派发大量名片,利用非法改装成救护车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工作,从中获利,且在此非法的救护车营运的过程中,组成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纠合一批社会闲杂人员,采用恐吓、殴打、寻衅滋事、收保护费等多种手段,驱赶其他从事同类非法运营工作的人员,双方多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经营秩序,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且被告人段某也曾参与其中活动,故被告人段某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段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为非作恶,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段某是其他参加者。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人民陪审员 陈飞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超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