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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7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李世文、梅显英与李世清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文,梅显英,李世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7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文。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显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占,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世文、梅显英因与被上诉人李世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3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世文、梅显英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理由是:一、事实有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1995年2月19日李世文与李百平因果树闹纠纷,找村里王永连调解。李世文当场跟李百平要他开垦的两块荒地,也就是南坎和菜园归李世文所有。经协商李百平年老不能劳动的情况下归还李世文,有据为证。李世清一次次地跟李百平要地,就这样李百平把李世文告上法庭,有据为证。2006年,李百平又去找村里王永连、周长安,要求把果园地分开。李世清不同意丈量,也不同意重新分地。后是村里司法参与,土地才丈量出来。二、适用法律错误。李世清分的都是一等二等地,两块地产量716斤;李世文分的全是三等地,四块地产量434斤。李世清说地不够才给他分的地不是事实。分地时未把这0.15亩地算在内。李百平的生老死葬全是李世文管的。1998年李世文被判刑入狱,不在家,忘了这块地。梅显英常年上访,也忘了这块地。2017年3月村里普查才想起这个地,地已被侵占。经过村里乡里多次调解不成,故提起诉讼。李世清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服从原审裁定。李世文、梅显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侵占原告的南沟南坎荒地(2分地,四至:东至河沟、西至坎沿、北至原告菜园、南至水沟)归还给原告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被告系对土地使用权归属产生争议,案涉纠纷仅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世文、梅显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免收。本院经审理查明:李世文与梅显英系夫妻关系;李世文与李世清系兄弟关系;李百平系李世文、李世清的父亲。李世文与李世清为南沟南坎荒地权属产生争议。李世文认为荒地应归其所有,李世清现占有并耕种已构成侵权,故而形成本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实质是对南沟南坎荒地权属产生的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诉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霍宏审判员刘小南审判员张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丽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