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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利峰与李雄、曹小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峰,李雄,曹小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646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峰,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英特物资信息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雄,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曹小莺,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利峰与被执行人李雄、曹小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陕0103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小莺名下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