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立防、陈方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立防,陈方武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92号申请人:宋立防,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陈方武,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立防、陈方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宋立防、陈方武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10月13日经庐江县庐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陈方武向宋立防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宋立防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元,并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二、此事就此一次性调解结束,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庐江县庐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协议签字后,此次纠纷一次性终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因此次事件发生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立防与陈方武于2017年10月13日经庐江县庐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汪声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格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