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孙小焕、黄小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焕,黄小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孙小焕,男,1955年2月10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执行人:黄小稳,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2496.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小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并决定将黄小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黄小稳在银行有存款。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小稳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黄小稳名下无不动产线索。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还有22496.83元未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4执恢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朱向荣审判员 周燕群审判员 张小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