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公腾、尤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腾,尤磊,山东冠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5096号申请执行人李公腾,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尤磊,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冠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外环和三合街交汇处向东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0331112P。李公腾与尤磊、山东冠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钧汽车销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公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凌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