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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与陈修东、孙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陈修东,孙雯,王瑞武,宋飞,胡胜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6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77570603X。负责人:许伟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员工。被告:陈修东,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孙雯,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瑞武,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孙雯丈夫。被告:宋飞,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胡胜军,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宋飞丈夫。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诉被告陈修东、孙雯、王瑞武、宋飞、胡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0元,公告费46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钱 军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