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文双与刘伟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双,刘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双,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前郭县。被执行人:刘伟光,女,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址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双与被执行人刘伟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欠款及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 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