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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中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葭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葭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中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城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志刚,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葭豪,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执行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葭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九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葭豪应支付申请人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5542691元,承担执行费551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九江市新一菜场农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现因被执行人陈葭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九中执字第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江审判员 李 庐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