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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1630号

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建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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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630号

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中路砂子坳州体育中心田径场正对面北段1-2层。

法定代表人:斯洪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浩,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鲍海雄,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建军,男,土家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保靖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立案。

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2元,减半收取计3801元,由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卫清

审 判 员  徐 君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