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春苗、吴梅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春苗,吴梅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1065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建华,男,汉族。被告:杨春苗,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梅芬,女,汉族,农民。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苗、吴梅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因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段柳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国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