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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林与被执行人邢东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林,邢东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林,汉族,住大连市。被执行人邢东有,汉族,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王春林与被执行人邢东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辽0204民初543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8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4执1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