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林与被执行人邢东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林,邢东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林,汉族,住大连市。被执行人邢东有,汉族,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王春林与被执行人邢东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辽0204民初543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8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4执1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