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民催1号申请人: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江红,男,住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人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三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XXXXX53/2XXXXX91、票面金额50000元的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文国新审 判 员 王志超审 判 员 李 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