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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苒暄、杨玲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苒暄,杨玲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特34号申请人:张苒暄,女,汉族,生于2012年11月27日,住邓州市。(系杨玲玲之女)法定代理人:张有德,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苒暄之祖父)被申请人:杨玲玲,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26日,住址同上。(缺席)申请人张苒暄与被申请人杨玲玲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张苒暄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苒暄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庆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