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苒暄、杨玲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苒暄,杨玲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特34号申请人:张苒暄,女,汉族,生于2012年11月27日,住邓州市。(系杨玲玲之女)法定代理人:张有德,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日,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苒暄之祖父)被申请人:杨玲玲,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26日,住址同上。(缺席)申请人张苒暄与被申请人杨玲玲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张苒暄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苒暄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庆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