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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仕兵与李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仕兵,李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817号原告:杜仕兵,男。被告:李劲松,男。原告杜仕兵与被告李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劲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劲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00元,减半收取307.00元,由李劲松负担。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