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仕兵与李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仕兵,李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817号原告:杜仕兵,男。被告:李劲松,男。原告杜仕兵与被告李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劲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劲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00元,减半收取307.00元,由李劲松负担。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