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常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常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5375号原告:贾某某,居民。被告:常某,男,农民。被告:王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