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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常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常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5375号原告:贾某某,居民。被告:常某,男,农民。被告:王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