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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裴永康与裴友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永康,裴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660号申请执行人:裴永康,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裴友刚,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务工,住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裴友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裴永刚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经裴永康申请执行,2017年5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裴友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0月26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裴友刚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