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3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旭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贾旭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3民初3592号原告: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丽,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众环小区18#-2-503。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莎,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旭军,1987年75月1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环公司)与被告贾旭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丽、马莉莎,被告贾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取暖费费5246.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居住的众环小区9#-2-503室,2016年及以前取暖均由原告公司提供,取暖费亦由原告收取。截止2016年,被告共欠原告取暖费5246.3元。原告工作人员上门收缴,被告推脱未付。2017年7月,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清收取暖、水电费的函》,要求被告尽快付清欠费。如对欠费数额有异议,可到众环公司物业部核对,如暂时有困难,可签订还款协议,分几次给付亦可。但被告收到清收函后,未对欠费数额有异议,未做出还款,亦未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诉请2012年-2013年、2013-2014的暖气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014-2015、2015-2016年暖气不热,被告几乎不能在家住,在家也是开电暖风。被告也找过物业,物业说收不上暖气得所以供暖不足,所以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诉请全部的暖气费用。原告送达的函被告本人没有收到过,家里人收到过。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院认为,本案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力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供暖,被告理应按期交纳采暖费,被告拖欠采暖费5246.3元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旭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524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贾旭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杨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云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