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祥与刘二毛、张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刘二毛,张侯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3162号原告:刘祥,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二毛,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侯俊,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刘祥与被告刘二毛、张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刘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祥负担。审 判 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