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永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廖世宏。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黄土镇。本院在执行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王永亮所有的房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24999.97元及利息7800元、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