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蒋华彬与余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彬,余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420号原告:蒋华彬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余建红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彬诉被告余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蒋华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