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芳诉苏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苏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802号原告:黄芳,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被告:苏朋,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芳诉被告苏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