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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陕西通海育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通海育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吾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通海育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百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通海育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98元。案件执行费4445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通海育禽有限公司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通海育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通海育禽有限公司沼气罐一个,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该查封财产暂不予以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通海育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