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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5516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世纪豪园分公司与王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世纪豪园分公司,王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516号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世纪豪园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世纪豪园会所198幢北侧二楼。负责人: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华军,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世纪豪园分公司与被告王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世纪豪园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都世纪豪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