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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灵娟与朱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灵娟,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江灵娟,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敏,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灵娟与被执行人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灵娟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立即执行。审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