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灵娟与朱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灵娟,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江灵娟,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敏,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灵娟与被执行人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灵娟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立即执行。审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