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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标张丽丽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丽丽,陈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888号原告:杨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涛,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廖金容,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丽,女,汉族,1977年12月1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标,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丽丽、陈标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丽丽、陈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吕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