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荣辉立与被告周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辉立,周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03号原告:荣辉立,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罗,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举飞,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原告荣辉立与被告周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荣辉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辉立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辉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荣辉立负担。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