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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荣辉立与被告周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辉立,周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03号原告:荣辉立,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罗,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举飞,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原告荣辉立与被告周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荣辉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辉立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辉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荣辉立负担。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