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南与韩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南,韩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360号申请人:张南,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璇,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韩高杰,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审理申请人张南与被申请人韩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南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高杰名下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南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高杰位于中牟县商都路大街中段北侧博翠苑7-2204号的房产(合同号:ZM16002337725)期限为三年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校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