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支行与桑兴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支行,桑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支行。被执行人桑兴发,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支行诉被执行人桑兴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豫052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桑兴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支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兴发银行存款账号6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太善 来自